國際授權合約 - 測試版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本國際授權合約 - 測試版(「本合約」)係 貴客戶與 IBM 所訂合法合約。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
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他法人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人受此等條款拘束。
「測試版」係指 (1) 仍在開發中之程式版本(因此可能不可靠);或 (2) 可能已不在開發中,但未以商品化方式提供予使用
者。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 ("LI") 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及條款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
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複本,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及資料;2) 可人工閱讀軟體元件;3) 聲/影部分(如
圖像、文稿、錄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 5) 授權使用文件或授權碼;6) 相關說明文件;及 7) IBM 得
自行選擇提供予 貴客戶以作為支援之加強功能、更新資料或著作物(說明如下)。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人。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如有此等條款者)及授權手冊,且為 貴客戶與 IBM 就本
程式之使用所訂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
分之條款。
1. 授權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授予 貴客戶有限、非專屬性、不可轉讓之授權,於試用期間可下載、安裝及使用本程式,惟僅得將其用於內部測試及評估用
途;並提供意見予 IBM。
貴客戶得製作本程式備份,以支援該使用行為。 貴客戶不得將本程式用於生產用途,亦不得散布本程式或其任何部分。 貴客戶不
得修改或建立本程式之衍生著作。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複本。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複
本,均須於該複本上複製本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貴客戶應 1) 保存本程式任何複本之記錄;2) 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採本端或遠端方式存取),均能遵守本合約條款
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轉讓或散布本程式; (2) 逆向組合、逆向編纂本程式,或將
其轉換為可人工閱讀格式或其他程式語言(惟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以契約拋棄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或 4) 以
提供服務之機構為基礎使用本程式。
本授權合約未授予 貴客戶下列權利:收受 IBM 提供之印刷本說明文件、支援、電話協助或本程式之加強功能或更新資料(統稱
「支援」),雖然 IBM 得自行決定提供該項支援,亦同。由 IBM 提供,作為支援之一部分之任何加強功能、更新資料及其他著
作物,視同本程式之一部分,故受本合約拘束。
本程式可能包含一個停用裝置,以防止試用期滿後之使用。 貴客戶不得擅改此停用裝置或本「程式」。當本程式不能使用前, 貴
客戶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避免因不再能使用本程式而可能造成之資料滅失。
2. 條款
試用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條款之當日起生效,並以下列日期中較早者為其終止日:1) 授權手冊中指定之終止日(若有之)
;2) 本程式本身自動停用之當日;或 3) IBM 將本程式商品化之當日。 貴客戶所得本程式授權於試用期結束時終止, 貴客戶
應於試用期終止後十天內銷毀本程式及其一切複本。
貴客戶於試用期使用本程式者,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
本。
3. 資料權利
貴客戶同意將 1) 有關本程式及 2) 貴客戶提供予 IBM 之任何資料、建議或書面著作物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包括
著作權之所有權)轉讓予 IBM。若 IBM 需要文件證明,則 貴客戶應簽署適當文件以轉讓此等權利。關於有關本程式及 貴
客戶提供予 IBM 之任何觀念、技能、概念、技術、發明、發現或改良(不論是否為獲得專利者),如有 貴客戶於本第 3 節第
一句未涵蓋之 貴客戶授予範圍者, 貴客戶授予 IBM 非專屬性、不可撤銷、未限制之全球性已付款權利及授權,以包含任何產
品或服務中之前述項目,及使用、製造及行銷任何該產品或服務,並許可他人執行前述之任何項目。
4. 無保證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之保證外,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括且不限於品質滿意度、可商用性、符合特定用途之默示保證
或條件,或有關本程式或技術支援之所有權及無侵權行為之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5. 賠償上限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
括重大違約、過失、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或侵權行為之請求),IBM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
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累計總求償金額以美金 25,000 元(或當地貨幣等值金額)為其上限。此賠償上限
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此賠償上限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特殊、附帶、間接、懲戒性、懲罰性損害或其他衍生性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營收、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6.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不得輸出本程式,或提出違反適用輸出管制法之任何有關本程式之訴訟。
4. 貴客戶同意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及其子公司得於
進行業務之任何處所對 貴客戶之商業聯絡資訊行使儲存及使用之行為,該商業聯絡資訊包括姓名、商用電話號碼及商用電子郵件位址。
該資訊得就本公司之事業關係而處理及使用之,亦得將其提供予代表 IBM 之承包商、負責宣傳、行銷及支援某些 IBM 產品及服
務之 IBM 事業夥伴,以及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及其
子公司之受讓人,為符合該事業關係之使用。
5. IBM 不保證公開發行或商品化之任何版本之本程式(若有之),將與本測試版本相似或相容。
6.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7.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8.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惟以上
「賠償上限」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9. 未經 IBM 事先以書面同意者, 貴客戶不得讓與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任何違規之意圖均為無效。
7. 準據法及管轄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
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一切權利、職責及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一切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
Z125-5544-03 (10/2005)
授權手冊
除 國際授權合約 - 測試版 外,以下條款亦適用於下列程式。
程式名稱:alphaWorks Emerging Technology
程式編號:N/A
特定運作環境
如果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IBM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信函)中,可找到程
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評估期間
評估期自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日起算,於 90 日後終止。
D/N: L-JLCO-6HQ6QK
P/N: L-JLCO-6HQ6QK